根据西安电大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内容要求,教学督导活动结果公布后,被督导对象如对结果反馈意见有异议,可提出复议,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可组织复议组重新审核,并回复意见。具体规定和程序如下:
1、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完成督导活动向被督导对象公布结果,提供一定完整的过程依据,包括相关数据。
2、被督导对象在接到督导结果之后如有异议可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,由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接收并组织复议。
3、复议小组应由非参与督导和被督导部门人员组成参加。可校内外相结合,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门类符合较高水准。小组人员不少于三名。
4、复议结果在一周内公布反馈,须提供完整论据材料。
5、复议方式和公布对象范围与督导活动结果公布过程相同。
6、复议结果须双方签署意见以文本存档。
二0一九年五月